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繼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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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司繼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准予變賣遺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繼字第312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代理人 謝岱晏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賣被繼承人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聲請人變賣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108年10月24日死亡)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又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
,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79條第2項及第1132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法院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之1指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為遺產管理人時,為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或移交遺產予大陸地區繼承人,有變賣遺產之必要者,應聲請法院許可後辦理,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管理辦法第2條、第8條第1項規定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貴院以110年度司繼字第5號裁定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並以該裁定及110年度司家催字第29號裁定分別准予對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其中對繼承人公示催告期限於111年5月2日屆滿,對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公示催告期限於111年11月30日屆滿;另被繼承人於108年10月24日死亡,其大陸地區繼承人聲明繼承期限亦於111年10月23日屆滿。被繼承人死亡後於臺灣地區無繼承人,其大陸地區繼承人乙○○、丙○○聲明繼承業經貴院109年度司聲繼字第1號准許備查,茲為依法移交大陸地區繼承人應繼遺產,爰請求准予變賣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附表所示不動產土地建物查詢資料、本院110年度司繼字第5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本院110年度司家催字第29號裁定、本院公示催告公告、除戶謄本、本院109年度司聲繼字第1號聲明繼承准予備查函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核無訛,堪信為真實。又本件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所示不動產,聲請人為移交予大陸地區繼承人,確有變賣不動產之必要,依前開規定,其聲請變賣遺產,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潘俊宏附表:
編號財產名稱權利範圍0花蓮縣○○鄉○○段000地號土地1/12花蓮縣○○鄉○○段00○號建物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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