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8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8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81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51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減為罰金新臺幣貳萬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2月1日犯刑法第185條之3之醉態駕駛罪,經本院以96年度桃交簡字第310號判決判處罰金新臺幣42,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
185條之3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本院審核,認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嘉惠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