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25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2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255號聲請人允全建設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5紙(下稱系爭支票),因於民國98年5月8日上午8時40分許在高雄縣鳳山市○○路○段○○○巷○○號遭竊,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42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系爭支票,經本院於98年5月11日以98年度司催字第42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6個月內,上開公示催告裁定於98年5月26日送達聲請人,經聲請人於98年6月5日將之刊登於新聞紙,於98年12月10日提出本件聲請,自公告迄今均未尋獲支票,亦無人提出支票或申報權利等情,業據聲請人陳報在卷,並提出中華日報1份為憑,本院復依職權調取98年度司催字第424號公示催告事件全卷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8年12月
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文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書記官林秀珍┌──────────────────────────────────────────────────┐│附表:98年度除字第25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允全建設興業│國泰世華商│000000000000│22,230元│98年7月5日│YN0000000││││有限公司│業銀行前鎮│││││││││分行││││││├──┼──────┼─────┼──────┼────────┼───────┼──────┼───┤│002│允全建設興業│國泰世華商│000000000000│15,000元│98年5月5日│YN0000000││││有限公司│業銀行前鎮│││││││││分行││││││├──┼──────┼─────┼──────┼────────┼───────┼──────┼───┤│003│允全建設興業│國泰世華商│000000000000│19,368元│98年5月5日│YN0000000││││有限公司│業銀行前鎮│││││││││分行││││││├──┼──────┼─────┼──────┼────────┼───────┼──────┼───┤│004│允全建設興業│國泰世華商│000000000000│8,300元│98年5月5日│YN0000000││││有限公司│業銀行前鎮│││││││││分行││││││├──┼──────┼─────┼──────┼────────┼───────┼──────┼───┤│005│允全建設興業│國泰世華商│000000000000│3,449元│98年5月5日│YN0000000││││有限公司│業銀行前鎮│││││││││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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