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3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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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3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32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呂學政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2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學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呂學政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2年8月確定,於民國98年7月8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嗣於101年5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茲聲請人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經法務部於101年5月25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10729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刑期終結日期為102年5月6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52日,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2年3月15日,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陳威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瑋芷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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