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77號
原告 王興祥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曾學立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宗諭 等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2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6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
書記官陳淑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77號
原告 王興祥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曾學立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宗諭 等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2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6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
書記官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