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5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5136號債權人 王宥程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李家驊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於民國(下同)112年7月31日所提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其中利息起算日之起算時點同時勾選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時起算及自民國112年4月25日起算,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日通知其於文到5日內補正並確認其所請求之利息起算日為何,此項通知已於同年8月7日送達予債權人,惟其逾期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收文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憑。是本件聲請,依首開規定,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鈞淳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