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上易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上易字第252號上訴人 張吳水 赺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許吳麗香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57號判決,提起上訴,並為訴之追加。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7,700元(即原判決不利部分308,700元,追加部分6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20元,上訴人僅繳納4,470元,顯有未合。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650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素靖
法官莊俊華法官施介元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
書記官黃玉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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