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聲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家聲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聲字第73號聲請人 賴佳柔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鈞院103年度婚字第346號民國104年2月10日之開庭錄音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2年內聲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於104年8月25日向本院請求交付本院103年度婚字第346號之104年2月10日之法庭錄音內容,然該案已於104年2月10日因兩造成立和解而確定,聲請人請求交付前揭法庭錄音內容,自已逾越法定期間,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4年9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佳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9月4日
書記官陳微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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