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357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35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357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明仁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毒偵字第28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劉明仁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壹只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被告前科記載應另補充「劉明仁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簡字第1439號、99年度簡字第63號判決分別處有期徒刑3月、3月確定,嗣經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月,於99年12月2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劉明仁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有如上述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及刑之宣告後,仍未能徹底戒絕吸毒惡行,顯見其戒毒意志不堅,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施用毒品乃屬自戕行為,尚未直接害及他人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斟酌本件犯罪情節、被告資力及其智識程度(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1只並未送驗,無證據足認其上有毒品殘留,且本質上尚可供其他用途使用,並非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尚難逕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予以沒收銷燬,惟仍為其所有且供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承不諱,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
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王榆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書記官鄭裕一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毒偵字第2857號被告劉明仁男4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40巷6弄3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明仁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同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民國97年12月10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本署檢察官以97年度戒毒偵字第551號不起訴處分確定。詎猶不知戒除毒癮,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0年4月9日18時許,在高雄市○○區○○路40巷6弄3號住處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0年4月11日21時1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與漢口街口,因形跡可疑為警盤查,並當場扣得玻璃球吸食器1個,復徵得其同意後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劉明仁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且其為警查獲當日所採集之尿液經檢驗結果,確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復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迅雷中隊偵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嫌疑人尿液採證代碼對照表(代碼:L專-100262號)、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L專-100262號)各1紙附卷可稽。是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劉明仁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其持有毒品後,進而施用,其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後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三、至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1個,為被告所有並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6月7日
檢察官楊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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