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61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611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涵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凜睿亞洲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凜睿亞洲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查聲請人民國114年3月18日聲請狀所附雙方服務契約,每月服務費為新臺幣5,807元,與聲請狀請求之原因及事實內容所述不符,請釋明服務費用、設定費、相關作業成本損失補償(即三個月服務費)、租用網路付架設費、違約金之計算式,且均應提出釋明之證據,如與原請求金額不相符,併請具狀更正。

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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