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385號
原告 倪美雲
被告 呂彥旻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現借提至同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115年度審訴緝字第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5年3月5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李俊彥
法官鄭淳予
法官朱學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育全
中華民國115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