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15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曉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2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曉杰犯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莊曉杰犯如附表編號11至19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曉杰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莊曉杰因犯詐欺等案件,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編號1至10、11至19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除誤植(1)附表編號1、3所示最後事實審案號、確定判決案號欄應分別更正為、「99年度審訴字第1098號」;(2)附表編號2、4所示偵察機關年度案號及最後事實審案號、確定判決案號欄應分別更正為「桃園地檢99年度偵字第1881號」、「99年度審訴字第1147號」;(3)附表編號14、15所示犯罪日期欄應分別更正為「99年11月1日上午11時許」、「99年11月1日上午9時許」;(4)附表編號16、17所示備註欄之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均更正為「有期徒刑5月」外,本院審核認前開聲請為正當,應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虹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宗源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四│├───────┼──────┼──────┼──────┼──────┤│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條例│條例│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9年1月25日│99年3月1日上│99年1月25日│99年3月1日上│││23時許│午10時許│23時許│午10時許│├───────┼──────┼──────┼──────┼──────┤│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關年度及案號│法院檢察署99│法院檢察署99│法院檢察署99│法院檢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毒偵字第│││545號│1881號│545號│1881號│├──┬────┼──────┴──────┴──────┴──────┤│最│法院│桃園地院││後││││事├────┼──────┬──────┬──────┬──────┤│實│案號│99年度審訴字│99年度審訴字│99年度審訴字│99年度審訴字││審││第1098號│第1147號│第1098號│第1147號││├────┼──────┼──────┼──────┼──────┤││判決日期│99年10月8日│99年10月8日│99年10月8日│99年10月8日│├──┼────┼──────┼──────┼──────┼──────┤│確│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定│││││││判├────┼──────┼──────┼──────┼──────┤│決│案號│99年度審訴字│99年度審訴字│99年度審訴字│99年度審訴字││││第1098號│第1147號│第1098號│第1147號│││││││││├────┼──────┼──────┼──────┼──────┤││確定日期│99年10月8日│99年10月8日│99年10月8日│99年10月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否│否│是│是││金之案件│││││├───────┼──────┼──────┼──────┼──────┤│備註│98審訴1098、│98審訴1098、│98審訴1098、│98審訴1098、│││1147號定應執│1147號定應執│1147號定應執│1147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行有期徒刑2│行有期徒刑2│行有期徒刑2│││年│年│年│年│└───────┴──────┴──────┴──────┴──────┘┌───────┬──────┬──────┬──────┬──────┐│編號│五│六│七│八│├───────┼──────┼──────┼──────┼──────┤│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條例│條例│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9年7月13日│99年7月13日│98年11月21日│98年11月14日│││上午8時許│上午8時許│14時許│23時許│││││││├───────┼──────┼──────┼──────┼──────┤│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關年度及案號│法院檢察署99│法院檢察署99│法院檢察署99│法院檢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毒偵字第│年度偵字第│年度偵字第│││4619號│4619號│13263號│13263號│├──┬────┼──────┴──────┴──────┴──────┤│最│法院│桃園地院││後││││事├────┼──────┬──────┬──────┬──────┤│實│案號│99年度審訴字│99年度審訴字│99年度審訴字│99年度審訴字││審││第2395號│第2395號│第2165號│第2165號││├────┼──────┼──────┼──────┼──────┤││判決日期│100年4月15日│100年4月15日│100年9月16日│100年9月16日│├──┼────┼──────┼──────┼──────┼──────┤│確│法院│桃園法院│桃園法院│桃園法院│桃園法院││定│││││││判├────┼──────┼──────┼──────┼──────┤│決│案號│99年度審訴字│99年度審訴字│99年度審訴字│99年度審訴字││││第2395號│第2395號│第2165號│第2165號││├────┼──────┼──────┼──────┼──────┤││確定日期│100年4月15日│100年4月15日│100年10月18│100年10月18││││││日│日│├──┴────┼──────┼──────┼──────┼──────┤│是否為得易科罰│否│是│否│是││金之案件│││││├───────┼──────┼──────┼──────┼──────┤│備註│99審訴2395號│99審訴2395號│99審訴2165號│99審訴2165號│││定應執行有期│定應執行有期│定應執行有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徒刑1年1月│徒刑10月│徒刑10月│└───────┴──────┴──────┴──────┴──────┘┌───────┬──────┬──────┬──────┬──────┐│編號│九│十│十一│十二│├───────┼──────┼──────┼──────┼──────┤│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條例│條例│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9年9月9日某│99年9月12日│99年10月21日│99年10月21日│││時│凌晨某時│晚上某時│下午5時│││││││├───────┼──────┼──────┼──────┼──────┤│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關年度及案號│法院檢察署99│法院檢察署99│法院檢察署99│法院檢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毒偵字第│││5525號│5525號│5525號│5525號│├──┬────┼──────┴──────┴──────┴──────┤│最│法院│桃園地院││後││││事├────┼──────┬──────┬──────┬──────┤│實│案號│100年度審訴│100年度審訴│100年度審訴│100年度審訴││審││字第453號│字第453號│字第453號│字第453號││├────┼──────┼──────┼──────┼──────┤││判決日期│100年8月31日│100年8月31日│100年8月31日│100年8月31日│├──┼────┼──────┼──────┼──────┼──────┤│確│法院│桃園法院│桃園法院│桃園法院│桃園法院││定│││││││判├────┼──────┼──────┼──────┼──────┤│決│案號│100年度審訴│100年度審訴│100年度審訴│100年度審訴││││字第453號│字第453號│字第453號│字第453號││├────┼──────┼──────┼──────┼──────┤││確定日期│100年8月31日│100年8月31日│100年8月31日│100年8月3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是│否│否│是││金之案件│││││├───────┼──────┼──────┼──────┼──────┤│備註│100審訴453號│100審訴453號│100審訴453號│100審訴453號│││定應執行有期│定應執行有期│定應執行有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徒刑2年│徒刑2年│徒刑2年│└───────┴──────┴──────┴──────┴──────┘┌───────┬──────┬──────┬──────┬──────┐│編號│十三│十四│十五│十六│├───────┼──────┼──────┼──────┼──────┤│罪名│毒品危害防制│偽造文書│竊盜│竊盜│││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0年5月25日│99年11月1日│99年11月1日│100年7月5日│││凌晨某時許│上午11時許│上午9時許│上午10時40分││││││許│├───────┼──────┼──────┼──────┼──────┤│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關年度及案號│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100年度毒偵│100年度偵字│100年度偵字│100年度偵字│││字第3447號│第1118號│第1118號│第19320號│├──┬────┼──────┴──────┴──────┴──────┤│最│法院│桃園地院││後││││事├────┼──────┬──────┬──────┬──────┤│實│案號│100年度審訴│100年度審訴│100年度審訴│100年度壢簡││審││字第1960號│字第1988號│字第1988號│訴字第1746號││├────┼──────┼──────┼──────┼──────┤││判決日期│100年9月28日│100年10月19│100年10月19│100年10月31│││││日│日│日│├──┼────┼──────┼──────┼──────┼──────┤│確│法院│桃園法院│桃園法院│桃園法院│桃園法院││定│││││││判├────┼──────┼──────┼──────┼──────┤│決│案號│100年度審訴│100年度審訴│100年度審訴│100年度壢簡││││字第1960號│字第1988號│字第1988號│字第1746號││├────┼──────┼──────┼──────┼──────┤││確定日期│100年10月25│100年11月15│100年11月15│100年12月2日││││日│日│日││├──┴────┼──────┼──────┼──────┼──────┤│是否為得易科罰│否│是│是│是││金之案件│││││├───────┼──────┼──────┼──────┼──────┤│備註││100審訴1988│100審訴1988│100壢簡1746││││號定應執行有│號定應執行有│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期徒刑4月│期徒刑5月│└───────┴──────┴──────┴──────┴──────┘┌───────┬──────┬──────┬──────┐│編號│十七│十八│十九│├───────┼──────┼──────┼──────┤│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詐欺││││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0年7月5日│100年7月4日│99年10月間某│││下午5時許│某時│日至99年10月│││││19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關年度及案號│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100年度毒偵│100年度偵字│││第19320號│字第4610號│第22062號│├──┬────┼──────┴──────┴──────┤│最│法院│桃園地院││後││││事├────┼──────┬──────┬──────┤│實│案號│100年度壢簡│100年度審訴│100年度壢簡││審││字第1746號│字第2311號│字第1974號││├────┼──────┼──────┼──────┤││判決日期│100年10月31│100年11月11│101年2月21日││││日│日││├──┼────┼──────┼──────┼──────┤│確│法院│桃園法院│桃園法院│桃園法院││定││││││判├────┼──────┼──────┼──────┤│決│案號│100年度壢簡│100年度審訴│100年度壢簡││││字第1746號│字第2311號│字第1974號││├────┼──────┼──────┼──────┤││確定日期│100年12月2日│100年12月6日│101年3月1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是│否│是││金之案件││││├───────┼──────┼──────┼──────┤│備註│100壢簡1746│││││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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