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簡字第954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954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管吉孝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毒偵字第12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管吉孝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陸零壹零公克)沒收銷燬;扣案之塑膠刮勺壹支及吸食器壹組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及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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