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0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0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085號聲請人
即被告甲○○
之2號(選任辯護人 李慶松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殺人等案件,聲請人以被告之身分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雖曾開車搭載另案被告 廖述宇 至強盜現場附近繞行,然非屬把風行為,且被告之母重病在床,幼子嗷嗷待哺,急需被告返家安頓,請准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經查,被告前因強盜殺人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且有羈押必要,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三十一日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規定裁定執行羈押(九十六年度重訴字第一八八四號),並裁定自同年八月三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因本件被告已坦承曾駕車搭載另案被告廖述宇前往強盜現場附近把風之犯行,且經同案被告 張玉坤陳忠正 等人證述在卷,足見其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事後係經警拘提到案,應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因聲請人上揭所述之具保停止羈押之理由均與上揭羈押之原因無涉,是聲請人上揭聲請事由,即屬無據。經本院審酌後,認目前被告羈押之原因並未消滅,而仍有羈押之必要。從而,聲請人以上揭事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王世華
法官莊嘉蕙法官林慶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瓊珠中華民國96年10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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