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33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3號

聲請人鑫瑞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玲

代理人 黃志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2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民事庭法官 徐沛然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書記官 莊何江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0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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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晨允企業有限公司 郭曉媚

台中商業銀行和美分行

112年12月8日

112,853元

HIA075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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