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勞訴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訴字第134號原告 廖億霖
蔡孟宗上二人共同 林嘉柏 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奎佑 律師被告光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林祥 訴訟代理人 陳旻沂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7年6月14日上午9時30分許,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辯論程序。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勞工法庭法官何佩陵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8日
書記官林家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