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765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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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76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7650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謝依芳 債務人 李承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零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一期當月計付逾期延滯金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時,當月計付逾期延滯金新臺幣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時,當月計付逾期延滯金新臺幣伍佰元,自逾期之日起以三期為計算上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柒仟捌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加計每月(期)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107年8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