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26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26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2659號債權人穩穩信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訓弘 上列債權人穩穩信用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對債務人 吳榮昌 律師(即 劉宏書 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上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於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查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1107、1814號裁定主文記載吳榮昌律師(即劉宏書之遺產管理人)之營業處所在臺中市西區,另依法務部律師查詢系統查詢結果,吳榮昌律師(即劉宏書之遺產管理人)之事務所地址亦為臺中市西區,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