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15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51532號債權人 喬安 語文短期補習班法定代理人 林坤樹 債務人 楊錦緯 債務人 葉秀雯
一、債務人楊錦緯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陸萬叁仟捌佰陸拾玖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葉秀雯應向債權人給付陸萬叁仟捌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前二項債務人如任一人為為清償時,其餘債務人於該清償範圍內同免給付責任。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月3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