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2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222號聲請人高于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86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9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日
書記官王文心┌───────────────────────────────────────┐│附表(107年度除字第1222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通怡企業有限公司│瑞興商業銀行│民國107年4月30日│新臺幣12,090元│QG0000000││負責人: 鄭成安 │萬華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