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竹簡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竹簡附民字第4號原告 趙子云 訴訟代理人 趙亞平 被告 詹昇展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8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廖素琪
法官林哲瑜法官潘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書記官田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