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小字第87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宏總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輝龍
上列上訴人與原告凱登廣告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6年1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
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
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彭怡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耿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