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82號原告 朱永煇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被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本院101年度司執字第21197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主張之債權本金為新台幣(以下同)290萬元,另執行標的物經鑑定價值為4,385,000元等情,業據本院調閱上開執行案卷無誤。而原告起訴請求將上開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予以撤銷,顯係認為被告就本件執行標的物全部不得執行,亦係否認被告全部債權不存在。是本院認為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29
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71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23日
民事庭法官潘進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院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之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至於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王明玉中華民國102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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