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法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法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法字第59號聲請人 王瑞妙 即財團法人下文 山清水 祖師之董事長相對人財團法人下 文山清水 祖師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下文山清水祖師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下文山清水祖師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依民法第62條為必要之處分及第63條變更財團之組織前,應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但由主管機關聲請者,不在此限。非訟事件法第6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王瑞妙為相對人財團法人下文山清水祖師之董事長,經民國105年3月12日第4屆第1次董監事會議決議,變更章程第2條、第9條,新增第23條條文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准予變更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有法人登記書1紙在卷可參,屬民法第62條所稱之利害關係人。次查,相對人捐助章程第2條及第9條、第23條之規定,業經變更及新增條文內容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並提報第4屆第1次董監事會議決議通過,有財團法人下文山清水祖師第4屆第1次董監事會議紀錄1件附卷可稽,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復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62條規定徵詢主管機關即新北市政府民政局之意見,新北市政府民政局以105年4月12日新北民宗字第1050578484號函表示對此部分無意見,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勇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
書記官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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