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4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433號債權人屏東縣東港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陳瑞龍 代理人 鄭仰均 債務人 楊建宏
阮芳芝
一、債務人楊建宏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本金以年息百分之2.6697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以年息百分之3.157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分,按年息百分之0.26697計收違約金,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實際月數計),其超逾六個月部分另按年息百分之0.63144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楊建宏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阮芳芝負清償之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2月20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