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26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二六七五號
聲請人天窗資訊股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住台北縣○○鎮○○○路○段○○號一一樓訴訟代理人乙○○住台北市○○○路○段○○○號五樓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七年度催字第三一九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歐陽漢菁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
法院書記官劉穗筠~F0~T48┌──────────────────────────────────────────────────────┐│附表:八十七年度催字第三一九九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天窗資訊服務股份有│富邦商業銀行建國分│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一日│貳萬肆仟叁佰柒拾│FG00四三一四││││限公司甲○○│行││伍元│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