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7年度重簡字第58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簡字第584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蔡淑君
訴訟代理人  陳怡文 律師
上反訴原告於與反訴被告 李秀英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審理中提起
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捌拾陸萬陸仟貳佰伍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玖仟肆佰
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反訴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
原告之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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