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小字第112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中小字第1123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張俐雯
被   告  吳麗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
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零捌佰 陸拾肆元 ,及其中新臺幣陸萬
捌仟玖佰零 陸元 自民國95年1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2年4月間與其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
,並領用信用卡,依約被告即得於特約商店簽帳消費,但應
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
額。如被告未依約繳款,即喪失期限利益,並應加計自各筆
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以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
循環利息。被告迄至95年9月尚欠新臺幣(下同)70,864元
(含消費款68,906元、利息1,958元)未清償等情,業據其
提出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歸戶基本資料查詢、單月帳
務資料查詢、消費暨繳款明細表、欠款彙整資料表為證,被
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本院審酌原告之證據,堪信其主張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依信用卡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
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之事件,且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就原告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據同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確定訴訟費用
額為1,150元(即裁判費1,000元、公示送達登報費150元)
,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0年7月1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慧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7月1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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