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0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0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023號原告臺北市政府財政局法定代理人 游適銘 訴訟代理人 陳清進 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辰任 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林辰任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2,461元,應繳裁判費36,73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3,500元外,尚應補繳33,239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
書記官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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