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11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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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1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1102號債權人恆銓機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錫門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藏綠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二、提出債務人管理委員會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證明。
三、提出債務人管理委員會組織報備證明。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