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四六號
原告乙○○被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詳如附件所示。
二、按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原告之訴,有起訴違背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及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原告前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七日已就首項法律關係,對被告提起國家賠償之訴(本院九十三年度國字第五號),惟嗣於前案訴訟繫屬中之九十三年五月七日,又就同一法律關係更行提起本訴,有起訴狀及本院案件繫屬查詢明細表在卷足憑。從而,本件原告之訴,既有起訴違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之情形,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張季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公告或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李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