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6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錦花
白如惠李淑薰許添丁陳玉琴黃弘存 黃麗玉 鄧元亨 顏榮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違反醫師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5年度執聲字第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錦花等因違反醫師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2788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2年10月17日確定,103年10月16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案之請示單等物品(詳103年度保管字第4674號扣押物品清單),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等所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錦花等因違反醫師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2年9月27日以101年度偵字第27605號、102年度偵字第2788號為緩起訴處分,經依職權送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再議結果,亦認原處分核無不當,應予維持,而緩起訴期間為1年,於102年10月17日確定,並於103年10月16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102年度上職議字第6096號處分書等各1份、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9份附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被告等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此據被告等於警詢、偵訊中供述明確,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扣押物品清單(詳103年保管字第4674號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佐,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之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許芳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芳敏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1│請示單│1批│├──┼───────────┼───────────┤│2│辦事印章│1袋│├──┼───────────┼───────────┤│3│五營將軍香灰│1罐│├──┼───────────┼───────────┤│4│天上七仙女香灰│8罐│├──┼───────────┼───────────┤│5│虎爺金丹香灰│2罐│├──┼───────────┼───────────┤│6│藥缽│2組│├──┼───────────┼───────────┤│7│未標示綠色藥膏│5罐│├──┼───────────┼───────────┤│8│健德堂外用藥膏(黃色)│30罐│├──┼───────────┼───────────┤│9│信眾資料│1批│├──┼───────────┼───────────┤│10│未標示品名薰油│114罐│├──┼───────────┼───────────┤│11│正骨水藥酒│1瓶│├──┼───────────┼───────────┤│12│天保達摩強身運氣散│11罐│├──┼───────────┼───────────┤│13│中美萬靈膏貼布(4入裝│3包│││)││├──┼───────────┼───────────┤│14│風濕膏藥膠布│2片│├──┼───────────┼───────────┤│15│空瓶│4瓶│├──┼───────────┼───────────┤│16│健德堂貼布(綠色)│9包│├──┼───────────┼───────────┤│17│健德堂貼布(白色)│2包│├──┼───────────┼───────────┤│18│電腦主機│1台│├──┼───────────┼───────────┤│19│麝香萬靈膏貼布(4入裝│2包│││)││├──┴───────────┴───────────┤│備註:││1.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函暨檢驗報告書各2份(102││年度偵字第2788號卷,第27至32頁背面)。││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扣押物品清單1份(103年度保││管字第4674號扣押物品清單、102年度緩字第4303號卷,││第22至2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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