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聲字第4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5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春茂上列受刑人因侵占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春茂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李春茂前犯侵占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 李春茂業 於民國104年3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5年1月1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翁慶珍
法官蕭權閔法官孫啟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1日
書記官熊惠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