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繼字第20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繼字第20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2036號聲請人 邱星豪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聲請人邱星豪為被繼承人 林慶龍 之合法繼承人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書記官陳品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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