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沙簡字第118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藜民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
第30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鄭藜民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
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刑法第28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268條
、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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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書記官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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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扣案物│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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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傳真機│1臺│
│二│六合彩簽單│5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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