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竹北簡附民字第5號
原告 何潔惠
被告 吳雨謙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竹北簡字第26號毀損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1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麗芬
法官華澹寧
法官郭哲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17日
書記官呂苗澂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竹北簡附民字第5號
原告 何潔惠
被告 吳雨謙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竹北簡字第26號毀損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1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麗芬
法官華澹寧
法官郭哲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17日
書記官呂苗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