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0年度竹北簡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竹北簡附民字第5號

原告 何潔惠

被告 吳雨謙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竹北簡字第26號毀損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1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麗芬

法官華澹寧

法官郭哲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17日

書記官呂苗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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