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訴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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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審訴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審訴字第117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15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聖貿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
,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0年5月24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3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余欣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朱俶伶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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