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補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補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補字第12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亮吟 代理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趙興偉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佑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
書記官湯郁琪附件:
一、聲請人前曾向本院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債務清理調解而調解不成立,請說明該調解不成立之原因為何?最大債權人提供之清償方案具體內容及與聲請人所提清償方案之差距各為何?併請具體說明有何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等情事?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二、說明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聲請前兩年收入」欄內編號4記載民國103年1月1日起至同年3月31日「無工作所得」、數額新臺幣(下同)96,000元之意思為何?又請說明聲請人目前任職於何處?有無兼職?每月所得為何?(包含薪資、佣金、獎金、營利所得等),其陳稱目前遭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中,請詳細說明係於何時開始扣薪?每月扣薪前及扣薪後之薪資所得為何?
三、請提出聲請人①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薪資扣繳憑單、②102年1月至今之薪資證明文件到院(包含薪資明細或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薪資存摺影本等)。
四、聲請人陳報其聲請前兩年每月必要支出為膳食費6千元、交通費3千元、電話費3千元、勞健保費1千元、日常生活1千元,另自103年2至3月每月支出租金3千元,則請提出每月有上開開銷之相關證明文件(如單據、繳費證明、匯款明細或房東收付款之簽收證明影本)為佐,並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所居住之房屋為何人所有?何以其103年2月前無庸支付租金,於103年2月後即需支出租金?又其每月有何需支出3千元之電話費之必要?並應請提出租賃契約影本及每月繳付租金之證明文件到院。
五、提出聲請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六、詳細說明聲請人自101年4月起至今,所領取之社會補助、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款項分別為何?請具體敘明其數額及期間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七、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及「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八、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九、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數額為何(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十、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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