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20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及釋明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及釋明之事項
一、釋明購買不動產之經過、貸款多寡、償還房屋貸款之情形,並提出房貸借款契約及還款證明(如轉帳證明或銀行出具之還款證明)。
二、為弟弟支出肇事賠償之證明資料。
二、聲請人薪資減少之相關證明文件及補登完畢之薪資存摺影本(須連頁),並具體說明薪資減少之情形、原因。
中華民國97年11月7日
民事庭法官張珈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7日
書記官古紹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