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中簡字第93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中簡字第9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中簡字第93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再發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速偵字第11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李再發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簽單筆記壹本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補充本院搜索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品目錄表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李再發經營六合彩賭博供人簽賭財物,助長社會僥倖心理,影響正常之社會經濟活動,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經營期間、經營規模、所獲利益,另考量其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屬良好及其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見警詢卷宗第3頁)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至扣案之簽單筆記1本,係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此據被告供述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速偵字第1180號被告李再發男5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再發基於與不特定之賭客賭博財物、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之犯意,自民國102年1月16日起,利用其位在臺中市○○區○○路000號「李仔哥檳榔攤」,提供作為公眾得出入之賭博場所,經營俗稱「香港六合彩」賭博,聚集不特定賭客簽選號碼與之賭博財物。其賭法係不特定賭客至上開檳榔攤向李再發簽注,並以核對每星期二、
四、六開獎之當期香港六合彩開獎6組號碼為準,分為「二星」、「三星」、「四星」、「特三」等玩法,每注之賭金為新臺幣(下同)10元至100元,每100元實收80元,賭客由1至49中任意選擇組合號碼簽注,經核對當期之香港六合彩開獎6組號碼後,若簽中「二星」(簽選之號碼與開獎號碼中之任意2組號碼相符;三星、四星之涵義依此類推)、「三星」、「四星」、「特三」(簽選之號碼與開獎號碼第
3、4、5組之尾數3碼相符)可分別獲得57倍、570倍、7500倍、210倍之彩金,如未簽中,則賭金悉歸李再發所有,以此從中牟利。嗣於102年3月28日晚上7時15分許,為警持搜索票至上址檳榔攤執行搜索查獲,並扣得經營賭博所用之簽單筆記1本。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再發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刑案現場圖1紙、扣案之簽單筆記1本可資佐證。是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按利用「香港六合彩」開彩號碼為對獎號碼,聚集不特定之人簽賭下注,於每星期固定之開彩時間對獎,以簽中與否論輸贏,藉此牟利,即俗稱所謂經營六合彩之賭博,此種犯罪形態,本質上乃具有反覆、延續之特質,亦即聚眾賭博之目的既在於營利,當不止對獎賭博一次就結束,其必於每星期固定時間反覆對獎賭博,而對獎前讓賭客簽賭行為亦是被告李再發聚眾賭博的延續,因此每週重覆的簽賭、對獎,才是常態,如有中斷應是例外。本件被告自102年1月16日起,至上開查獲日止,反覆、持續、連貫地主持多期六合彩開獎賭博行為,依上開理由,其於刑法評價上,應認係集合多數犯罪行為而構成獨立犯罪類型,僅成立一罪。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同法第268條前段之供給賭博場所及同條後段之聚眾賭博等罪嫌。被告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均係基於一個賭博犯意之決定,以達成同一犯罪之行為,為一行為觸犯前開3罪名,屬想像競合犯,請依情節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至扣案物,請依法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4月3日
檢察官洪淑姿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4月9日
書記官吳孟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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