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23號聲請人 蔡瀚慕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中如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書記官許睿軒附表: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1,580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
計算式:6人×10份×43元-1,000元=1,580)。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併此敘明。
二、請提出記載完整債權人名冊之債權人清冊到院;另提出積欠民間債權人債務之債權證明資料。
三、請提出聲請人最近一個月內申請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綠色聯單)及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紅色聯單),及聲請人之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位記事不得省略)。
四、請陳報聲請人107年度於理想家股份有限公司(傳銷)之薪資所得及興農股份有限公司股息所得之相關資料;另說明107年於三商美邦人壽之薪資所得總額究竟為何(聲請人陳報金額與所提出扣繳憑單不符);並說明是否有其他兼職收入?如有,請一併陳報並提出收入證明,若無,亦請說明之。
五、請陳報聲請人於永豐商業銀行受託信託財產專戶利息所得之財產為何?
六、請陳報聲請人有無領取政府補助金?(如:低收入戶、教育補助、殘障津貼、交通補助、失業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如有,請陳報領取之期間、數額,並提出領取補助金或福利津貼之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
七、請提出聲請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民國106年3月27日起迄今之交易明細;如無法補登,仍應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八、請陳報有無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等資料並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處所在地;若無任何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九、請陳報聲請人名下兩筆美金儲蓄(減額繳清)之財產價值分別為何,並提出相關資料文件【請自行向保險公司申請相關證明文件】。
十、必要支出部分,請就聲請人提列每月「必要生活費」提出各項支出項目及金額之詳細明細表,並就各項支出提出實際支出單據(即房租、水電、生活雜支部分)。
、請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即至108年3月26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