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岡補字第41號
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許永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上盈 間請求償還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5,1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