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3號原告 黃文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 魏瑞琦 、 黃運祥 、 黃運喜 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黃文榮為原告 黃運德 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黃運德業於民國102年3月22日死亡(見本案卷第109頁戶籍謄本),其繼承人黃文榮迄今仍未聲明承受訴訟,揆之首揭規定,本院有依職權裁定命其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22日
民事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2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