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0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0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050號債權人 呂政憲 債務人 蘇永康蘇明華 之繼承人債務人 蘇百合 即蘇明華之繼承人債務人 蘇秀芝 即蘇明華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蘇永康、蘇百合、蘇秀芝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蘇明華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被繼承人蘇明華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9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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