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交易字第8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交易字第8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交易字第86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告訴人撤回告訴,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鍾淑慧法官林庚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殷玉芬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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