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9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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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9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思邈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978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玻璃球壹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檢)110年度毒偵字第978號被告林思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該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案件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又扣案之安非他命玻璃球1個(聲請書誤載為「吸食器1組」,應予更正),經送檢驗亦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民國110年3月3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紙附卷可參,且毒品本身已經微量附著器具內,無從析離,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被告林思邈前於109年5月3日、109年7月4日、109年7月5日、109年7月21日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毒聲字第122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10年7月6日釋放出所,經新北檢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3017號、第4805號、第5070號、第5842號、110年度毒偵字第2641號、第2642號、第2643號、第2644號、第264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又本件被告於110年1月14日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係在上開觀察、勒戒前所為,為觀察勒戒效力所及,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798號、第978號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有本院上開裁定、新北檢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2份在卷可稽。而本案警方於110年1月14日查獲被告時,當場扣得被告所持有之玻璃球1個,經鑑定結果確含甲基安非他命(量微無法秤重,無法析離)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0年3月3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份在卷足憑。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詹蕙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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