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0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50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5098號上訴人即被告 蔡麗枝 被上訴人即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上列當事人間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萬80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4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子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
書記官林霈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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