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8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聲字第8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聲字第827號聲請人華信國際運輸股份有限公司(原華信國際運輸有限
公司)法定代理人 薛建忠 相對人 范惇 律師即韓進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華信國際運輸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華信國際運輸股份有限公司(原華信國際運輸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范芳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