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家聲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家聲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許可強制執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家聲字第12號聲請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羅秉成 代理人 蔡棻竹 相對人 蔡進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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