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0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0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00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家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19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家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83年度臺抗字第502號裁定意旨參照);惟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臺非字第192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受刑人黃家華因竊盜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中如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5年度豐簡字第197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拘役30日確定,是本院所定之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3罪之總和(即30日+20日+20日=70日);亦應受內部界限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所定之執行刑刑期合併之總和(即30日+30日=60日)。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15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黃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顏嘉宏中華民國105年7月15日附表:受刑人黃家華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30日│拘役20日│拘役20日│├──────┼───────────┼───────────┼───────────┤│犯罪日期│104年08月04日│104年08月23日│104年08月24日│├──────┼───────────┼───────────┼───────────┤│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4年度速偵字第4345號│105年度偵緝字第398號│105年度偵緝字第398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判決字號│104年度豐簡字第397號│105年度豐簡字第197號│105年度豐簡字第197號││實├────┼───────────┼───────────┼───────────┤│審│判決日期│104年08月24日│105年04月26日│105年04月26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判決字號│104年度豐簡字第397號│105年度豐簡字第197號│105年度豐簡字第197號││決├────┼───────────┼───────────┼───────────┤││確定日期│104年09月21日│105年06月03日│105年06月03日│├─┴────┼───────────┼───────────┼───────────┤│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字第13281號、│105年度執字第9445號(│105年度執字第9445號(│││(無押,已執畢,104.10│應執行拘役30日,無押,│應執行拘役30日,無押,│││.30至104.11.28)│尚未執行)│尚未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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